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认定
实施主体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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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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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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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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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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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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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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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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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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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到场最少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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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冉子路366号冠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1-8号 受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实施依据
1、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条件
1、第三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介质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渠道 |
获取方法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清洁生产审核支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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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需要上传相关支撑材料,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县级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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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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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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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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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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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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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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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