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冠县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实施主体 冠县统计局 承办机构 冠县统计局办公室
基本编码 37083400400101 实施编码 1137152500433342764370834004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3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奖励告知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冉子路366号冠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1-8号
咨询电话:0635-526188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冉子路366号冠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1-8号
投诉电话:0635-526188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冉子路366号冠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1-8号
窗口名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冉子路366号冠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1-8号
窗口编号:1-8号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查看原文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查看原文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对于实名举报,属于经济普查当期普查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统计执法核实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申请表 1 5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由举报申请人在平台网站自行下载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经济普查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回答: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