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冠县统计局 | 承办机构 | 冠县统计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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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834004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52500433342764370834004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07.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1,2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3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奖励告知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冉子路366号冠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1-8号 咨询电话:0635-5261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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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冉子路366号冠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1-8号 投诉电话:0635-5261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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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冉子路366号冠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1-8号 窗口名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冉子路366号冠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1-8号 窗口编号:1-8号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查看原文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查看原文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申请表 | 1 | 5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由举报申请人在平台网站自行下载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